國立彰化高商115學年度教職員工生暨員生
消費合作社社員運動大會競賽規程
一、宗旨:為推行學校體育,培養運動風氣,提昇運動水準,增強學生體魄。
二、比賽時間:訂於115年11月19、20日(星期四、五),
地點:本校運動場。
三、參加對象: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暨員生消費合作社社員均可報名參加。
四、組別: 1.一年級男生組 2.二年級男生組 3.三年級男生組
4.一年級女生組 5.二年級女生組 6.三年級女生組
7.特教組 8.教職員工組
五、錦標: 1.男生組:田徑賽總錦標(特教組不計)
2.女生組:田徑賽總錦標(特教組不計)
3.男生組科際大隊接力錦標(特教組不計)
4.女生組班際大隊接力錦標(特教組不計)
5.趣味競賽錦標(飛躍青春)(特教組不計)
6.運動精神總錦標(含特教組)
7.進場總錦標(含特教組)
六、競賽項目:
1.高男組田賽:跳遠、鉛球。
2.高男組徑賽:(1)100公尺 (2)400公尺接力 (3)1500公尺。
3.高女組田賽:跳遠、鉛球。
4.高女組徑賽:(1)100公尺 (2)400公尺接力 (3)800公尺。
5.高女組班際大隊接力。
6.科際大隊接力。
7.趣味競賽:學生組(飛躍青春)。教職員工組(『飛』你莫屬)。
8.特教組:(1)100公尺 (2)400公尺接力(3)跳遠(4)鉛球。
9.教職員工男子組:(1)1500公尺。
10.教職員工女子組:(1)1500公尺。
七、各項錦標競賽辦法:
1.各班在田賽或徑賽每項目比賽註冊之運動員男生以一人、女生以一人為限,接力賽、大隊接力以一隊為限(以班為單位每隊十三人)科際接力每科一隊為限,每隊十六人,男女生不限)。
2.每一運動員在田徑賽個人項目限報一項(接力賽及大隊接力不在此限),每項錄取前六名,按七、五、四、三、二、一計分(接力賽加倍計分)特教組不計分。
3.趣味競賽:
學生組(飛躍青春)。教職員工組(『飛』你莫屬)。
4.運動精神總錦標。
5.進場總錦標。
八、比賽規則:除大會因賽程需要調整賽制外,其餘規則未詳盡之事宜
依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之最新田徑規則解釋。
九、報名時間方式:
各班體育股長於9/28(一)開始上網報名至10/16(四)。
參賽運動員名單上網填妥列印下交導師簽章確認後送至體育組。
報名網址:https://reurl.cc/dOnnRD ★連結於學務處首頁★
十、獎勵:☆田/徑賽及4*100接力取前三名頒發獎牌、獎狀;四-六名頒發獎狀。
☆科接/大隊接力取前三名頒發獎牌、獎狀;大隊接力四-六名頒發獎狀。
☆三大總錦標(進場、精神、 田徑)前六名頒發獎狀、運動飲料。
十一、領隊暨裁判會議:11月16日(星期一)下午12:10於力行樓第一會議室舉行。
十二、100m預賽時間:
一年級11/11(三)12:10/二年級11/12(四)12:10/三年級11/13(五)12:10
十三、田賽最低起跳高度及丈量標準:
☆跳遠最低丈量[高男4.2m][高女3.2m]
十四、運動員須知:
- 提升運動道德風範,請服從裁判之判決。
- 各項競賽如違規,均以取消資格論處。
- 各班參加比賽運動員服裝力求整齊劃一。
- 各班應攜帶隊旗參加,旗竿長度八台尺(旗竿由學校提供)。
- 各項檢錄時間,請於賽前10分鐘,選手攜帶學生證至各比賽地點完成點名,逾時以棄權論(點名三次不到者);禁止冒名頂替及穿釘鞋參加點名,違規者依校規處理。
- 違規即取消該項成績。各項徑賽違規情形:含起跑、超越接力區、阻擋、撞人、跨越跑道…等違規情形。
- 徑賽分道比賽項目(100M、400M接力、 大隊接力1~4棒),如跨越跑道影響他道選手事證明確違者取消該項成績;短距離起跑以蹲踞式為之,鳴槍前不可有起跑動作,違者取消該項成績。
- 徑賽項目如要超越其他選手,必須從外側跑道超越,一但發生碰撞則判超越者違規,取消該項成績。
- 大隊接力比賽第一至第四棒分道比賽,第五棒接棒後須跑過終點線(劃白線處)才能搶跑道,賽後須將號碼衣交給服務同學。
- 接力賽完成傳接棒後,傳棒者必須繼續向前慢跑,等所有選手通過後再離場;否則發生碰撞時判阻擋違規,取消該項成績。
- 凡進場參加比賽完後之選手應即離場,非與賽人員不得入場;否則如在場內發生碰撞或阻擋,則依規定取消該項成績。
- 徑賽比賽時,不論距離長短,均不得陪同當場之選手奔跑;否則立即取消該選手之比賽權或成績。
- 參賽選手嚴禁赤腳參賽,穿釘鞋之選手僅准於跑道內穿著釘鞋(短釘),賽完即將釘鞋脫下,始得離開跑場。違者取消該項成績。(請檢錄組及糾察隊協助維持)。
- 個人競賽項目可穿釘鞋,但「接力賽禁止穿釘鞋」,違者取消該項成績。
- 如遇所參加之田賽及徑賽項目同時舉行時,可向裁判員請假(其辦法比照田徑規則辦理)。
- 申訴:(一)比賽爭議: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以裁判之判定為終決。(二)合法申訴:賽後30分鐘內,填寫申訴表,以書面方式向裁判委員會提出,以裁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。 (三)各項比賽進行中,各單位領隊、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。
- 每項決賽完畢,〈如徑賽成績相同則依規則規定並列同名次〉,即由大會宣佈成績,應注意報告員之報告,並準備頒獎。